蘇廚

二子從周

歷史軍事

大宋皇祐四年,壬辰。 西蜀王小波李順起義已經過去五十七年,盜販茶鹽的現象又重新開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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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百八十三章 相州案

蘇廚 by 二子從周

2021-7-9 21:48

  蔡確上前:“陛下,此風萬不可長。”
  “南海遠隔萬裏,難於節度,所謂鞭長莫及者也。縱然得利,其利也轉運煩困,難入中國。”
  “再者,如邊臣紛紛效仿,交趾之事,若發生在雄州,延安,渭州,則當如何?”
  “陛下,聖人全謀而遠計,不當視壹時所得失。故臣認為,不當重賞。”
  吳充最近正在被禦史臺黑整,這時候聞言出列:“陛下,朝廷制度,重罪之官,最遠逐貶至淡耳。而蘇油,李舜舉,王韶,皆朝中壹時之重,可謂國之幹翰。”
  “為了皇宋的安泰,三人橫滄海,赴絕域,折沖萬裏,方開創出此番局面。”
  “按事以來,三司未與其壹文支持,而前後交趾輸貢來易,不下數千萬貫。拓地萬裏,振興海貿,恩威並重,四境仰崇。”
  “巨億之舟,蟻行於海,貢進之書,絡結於途,豈可以擅興邊事喻之?”
  “冶州之鐵,入國用三分;廣源之金,過都下泰半。其余銀,錫,珍珠,玉貝,香木蛟皮,犀象玳瑁之屬,不計其數。”
  “湄洲之利,蠻夷所不能及,而我大宋可笑而收之。”
  “其地廣方千裏,壹季三熟。於今不過數月,已得溇港圩田兩萬余畝,收獲兩季,蓄米數萬石,且兼利魚鹽,海貿,是我大宋又有壹兩浙路也。”
  “此戰乃應諸國所請,因時局而生,大宋乃是為了護佑諸國蕃船而戰。”
  “這哪裏是興邊事而啟戰端呢?這明明是自衛啊,難道強盜殺至身前,我大宋還要開門而揖之?”
  “大宋處處占理,從諸國的國書,陳述,皆可壹目了然,蘇明潤,李舜舉處置政務,可謂細致周祥,在這件事情上,大宋哪裏有壹點瑕疵?”
  “王全斌平西蜀,未見此功;曹魯王滅南唐,差獲其利。”
  “蘇明潤此舉,乃宰執才度,所見者自非壹時,而利足萬世!”
  “禦史臺風聞奏事,固然是其事權。然壹旦交趾有事,就以為必定是邊臣構釁,頗加臆想揣測之後,深構彈章,詆毀重臣。我朝臺諫,自歐陽文忠公後,日漸驕橫,此非朝廷設禦史臺,糾核制衡群臣之衷!”
  首相直接向禦史臺開炮,殿中頓時大嘩,吳充是不想當這個宰相了?!
  事情的起因,是蔡確操作的壹起大案。
  韓琦判相州時,有三個盜賊在鄉裏打家劫舍,其後被他們的鄰居趕出了居住的地方。
  團夥老大很生氣,認為打劫不成,主要是被保甲們聯合起來打亂了搶劫步驟,於是老大給倆徒弟下了壹個指令:“今後劫人,有救者先殺之!”
  過了壹段時間,這個劫盜團夥又去搶劫另壹戶人家。那戶主是壹位單身的老嫗,三劫盜將她縛起來,“榜棰求貨”,嚴刑拷打,逼她交出財物。
  老嫗哀號,鄰居聽到哀號之聲,心中不忍,便過去勸說劫盜:“這老人家也沒什麽財產,妳們這麽將她打死了也沒有用。”
  盜魁的徒弟牢記師父的命令,轉身先將這位“多管閑事”的鄰居,幾刀刺死了。
  官府很快就將三名劫盜抓獲,簽書相州判官陳安民,相州法司官員潘開,按《宋刑統·賊盜律》的規定:“強盜不得財,徒二年;……傷人者,絞;殺人者,斬;殺傷奴婢亦同;雖非財主,但因盜殺傷,皆是。”判三名劫盜死罪。
  經河北西路提刑司核準,死刑被執行。
  好像很簡單,然而就在三年之後,去年,這案子又被翻了出來。
  行中書刑房堂後官事周清,對此案的判決提出質疑,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款,存在瑕疵。
  因為按照熙寧間修訂的新法,“凡殺人,雖已死,其為從者被執,雖考掠,若能先引服,皆從按問,欲舉律減壹等”。
  周清認為,如果根據這條條文,那麽在本案中,通過之前團夥老大對徒弟“有救者先殺之”的教唆,可以斷定,這個團夥裏,老大才是首領,是這個殺人案的主犯。
  而動手殺人的兩個徒弟,只是執行團夥老大的命令,應屬從犯。
  另外他們被捕後,三人“至獄先引服”,這就屬於自首。
  因此依照熙寧新法,使用新法的減刑條款。
  而相州當地的地方法院,卻判他們死刑,之後刑部也沒有駁正,是存在瑕疵的,這屬於“皆為失入死罪之錯判。”
  失入死罪,就是官府錯判,殺了不該殺的人,這屬於重大失職!
  周清之所以這麽上心,是因為王安石變法的時候,搞了壹個激勵措施。
  “若刑房能較審刑院、大理寺、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,壹事遷壹官。”
  周清原為江寧府的司法官,很有才幹。
  王安石壹直很欣賞他,做了宰相之後,便提拔他拔進了中書刑房。專門負責抽查往年的刑事判決檔案,檢查是否有錯判、誤判或者疑點,提出反駁。
  在壹事遷壹官的激勵下,周清“吹毛以求其失”,四年內升遷至供備庫使、行中書刑房堂後官事。
  這不是什麽毛病,因為從律法上來說,只要周清的質疑是站得住腳的,那就會起到糾正枉法的良好作用。
  所以趙頊便將案子交給大理寺復核。
  負責復核的大理評事竇平、周孝恭認為,盜魁固然交待過徒弟“有救者先殺之”,但這裏的“救者”,顯然是指“執兵仗來鬥者也”。
  而本案中,被殺死的鄰人只是“以好言勸之”,因此並不能算作盜魁前提中的“救者”。
  也就是說,盜魁教唆這個前提,在此案中並不成立。
  因此盜徒出手將他殺死,是此案的主犯,不可認定為從犯,依律當然應該判處死刑。相州的判決沒什麽差錯。
  兩人商議之後,又去請示周清的上司、中書刑房檢正公事劉奉世。
  劉奉世聽取了兩人的解釋,問道:“妳二人是法官,自己拿好主意,回復陛下就可以了,何必來告訴我?”
  竇周二人又說:“然則此案,實不可認定為‘失入死罪’。”
  劉奉世說:“那妳們就當堅持判斷,從來沒有人指示過,此案必須裁定為‘失入死罪’。”
  於是大理寺作出對相州案的復核裁決——相州案不存在“失入死罪”的錯判,周清的請求予以駁回。
  周清不服,堅持相州案判決不當,要求再議。
  於是趙頊又將案子交刑部審議。
  刑部的法官最後卻認為,周清的質疑有道理,相州案的判決有失誤。
  大理寺對此裁定當然不服,就在大理寺,刑部,中書刑房對此案展開大辯論之時,皇城司壹封報告,讓事件徹底改變了走向——“相州法司潘開,賫貨詣大理行財枉法”,“賫三千余緡,賂大理寺”!
  賄賂法司,妨礙司法公正,敗壞大宋法度。趙頊當然不能容忍,勃然大怒,立即指示開封府,詳查潘開行賄壹事。
  案情重大,事關朝廷司法,開封府領命之後立即審訊了相州現任法官潘開及相關證人。
  到此,相州劫盜案,性質發生了徹底改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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